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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车一赔三,二手车一赔三的案例

tamoadmin 2024-06-15 人已围观

简介1.二手车有一赔三吗,什么情况下一赔三?2.消费欺诈退一赔三的法律法规3.汽车有问题怎么办?合理维权是关键,切莫过度维权?法律分析:2016年5月16日,原告丁某某在被告深圳市某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银灰色VOLVO S60二手小汽车,并签订了《车辆销售协议》,补充条款(手写):提车后,后果自负,如有重大事故,泡水车全额退款。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共计184500元。20

1.二手车有一赔三吗,什么情况下一赔三?

2.消费欺诈退一赔三的法律法规

3.汽车有问题怎么办?合理维权是关键,切莫过度维权?

买二手车一赔三,二手车一赔三的案例

法律分析:2016年5月16日,原告丁某某在被告深圳市某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银灰色VOLVO S60二手小汽车,并签订了《车辆销售协议》,补充条款(手写):提车后,后果自负,如有重大事故,泡水车全额退款。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共计184500元。2016年5月17日,车辆过户至原告儿子丁某的名下。2016年5月23日,原告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共计花费7772元。同日,原告将车辆开至4S店内做保养,4S店的维修师傅告知原告,该车曾因泡水于2014年4月21日在4S店内清洗发动机、拆装内饰,共花费15290元。原告寻求深圳都市频道路路通栏目的帮助,并邀请汽修专家对案涉车辆进行现场查验。汽修专家称,涉案车辆波箱盖已经氧化,线束有水泡痕迹,初步判断涉案车辆系泡水车。原告自述其了解到,原一手车主在2016年4月7日将该车以2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原告认为被告明知车辆为泡水车却在卖车时隐瞒,以远低于市场合理价格购入该二手车后又高价销售给原告,其行为构成欺诈,最终起诉至法院,诉请解除合同、退还车辆及返回购车款184500元及赔偿三倍购车款553500元等。

被告认为车辆登记在原告儿子名下,原告起诉资格不适格;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车辆属于现状交易,合同中写明泡水车全额退款,车辆只是涉水,不存在泡水情况,车辆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品”,车辆登记价23000非实际交易价格,车辆是被告16万价格买来又转手卖给原告的,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二手车有一赔三吗,什么情况下一赔三?

江苏的一个女子在购买车的时候花了13万块钱,却没成想自己买到了事故车或退赔了53万元,我认为这一判决非常的公平。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车的时候,根本就没办法知道车究竟是新车还是事故车。而这个女子在经过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别以后,才知道自己买到的车竟然是事故车,这个女子花了13万块钱,之所以能够退赔53万元,主要是因为退一赔三。

保证消费者合法的权益

作为一个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一类大配件的时候都会希望自己能够买到新车。但是有一些不法的4S店里面,在卖车的时候都会为了保全个人的利益,所以会考虑把一些出现了重大事故的车辆全部都放在4S店里面进行维修。维修后的车辆和新车没有太大的区别,都能够进行二次销售,但是作为消费者在买车的时候,一定要先了解自己的车究竟是新车还是二手车,千万不要去随随便便的购买事故车。

事故车的危害大

出现重大交通事故的一些车辆,在购买的时候,除非能够保障车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够进行购买。尤其是在修车的过程中要先了解到修车的问题究竟严不严重,这样才能够进行判断是否能够买二手车。但是江苏这一个女子在花13万元购买车的时候,明明想买的是一辆新车,可是却没成想4S店给女子的是一台二手的事故车。

判决非常的公平

在当今这个社会,每一个消费者都想要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而消费者在买新车的时候,如果4S店有意而为之把事故车故意卖给消费者,从而欺骗消费者,告知消费者这就是新车。4S店这样的做法本身就是涉嫌欺诈,所以要求4S店赔偿53万元是理所应当的。

消费欺诈退一赔三的法律法规

退一赔三的前提是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而所谓欺诈指的是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表示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只要汽车销售商家对客户进行了销售欺诈,客户就可以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而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现在的情况是,消费者想买的是一部全新的奔驰车,而商家出售的却是发动机漏油的汽车,显然隐瞒了该车的真实情况。

汽车有问题怎么办?合理维权是关键,切莫过度维权?

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时,消费者因该行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支付费用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向消费者赔偿。假一赔三是商家对消费者作出的一种承诺,消费者在商家买商品时,如果商品是属于假货,商家会对消费者进行三倍的赔偿。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做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之前咱们聊过了如何避免买车时候的陷阱,也讲过了常见的用车小误区,如果前面的雷区都躲过以后还是不幸中招了,作为车主应该怎么办呢?当然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不过在此要提醒车主一定要合理维权,不是所有的问题法院都支持维权。今天《汽车专业网》的小编就结合案例来跟您聊聊维权的那些事儿。

案例一:

2017年12月29日,武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汽车公司)与雷先生签订《汽车购销合同》约定雷先生购买玛莎拉蒂轿车一台,车价312300元,雷先生支付购车款后提走车辆。2018年1月29日,雷先生前往武汉市车辆管理所上牌时被拒,理由是车辆产品铭牌不符合要求。后来,汽车公司重新制作了铭牌,仍不符合要求。2018年3月4日,汽车公司再次制作铭牌(按车管所要求制作)后通知雷先生领取后办理上牌,雷先生拒绝领取新铭牌,一直未办理车辆上牌手续。2018年3月8日,雷先生起诉汽车公司,称汽车无法上牌、存在其他质量问题,汽车公司存在销售欺诈,要求退车并索赔车价款的三倍。2018年11月30日,雷先生持3月4日制作好的铭牌在车管所办妥上牌。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判定汽车公司赔偿雷先生一段时间的租车费,时间为自提车后到通知雷先生符合要求的新铭牌制作好的这段时间并扣减临牌使用期,计算为15900元,未支持雷先生其他请求,雷先生负担诉讼费16289元、上诉费1439元。

在这个案例当中的消费者一直执着于退车,最终在花费了诉讼费16289元+上诉费1439元+律师费若干+将近9个月无法使用车辆的代价之后,仅仅得到了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的15900元。从结果上来看车主明显是亏了,但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呢,待我讲完第二个案例之后再给您分析。

案例二:

2018年4月9号,武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汽车公司)与颜先生签订《汽车购销合同》约定颜先生购买迈巴赫轿车一台,车价1498000元。2018年4月13日,颜先生所购车辆前往车管所办理上牌后托运回汽车公司停放时,下车过程中不慎将车尾部刮去硬币大小漆,汽车公司将情况如实告知颜先生,要求颜先生提车,颜先生拒绝提车,要求退车或更换另一辆全新车辆或赔偿25万元。

双方几经商谈,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汽车公司修复漆面、补偿价值几万元的保养。

而这个案例当中的消费者在开始的时候也是坚持退车,但经过了一番咨询与协商之后,最终放弃了退车的要求,在花费了若干律师咨询费以后,得到了修复完好的车辆以及价值几万元的保养赔偿。虽然新车就补漆多少会让车主内心不爽,但好在最终还是得到了一定的补偿,也算是小小弥补了一些。

案例三:

2015年2月,常宁市消费者廖某在常宁市“动力快车”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价格购买一辆长安福特新福克斯轿车,由于“天禧”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天禧”公司向被告廖某开具了发票。

同年4月19日,廖某在做汽车美容时,美容技术人员发现车辆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复痕迹,问廖某“是否喷过漆”,廖某非常惊讶,刚买的新车如何喷过漆?廖某这才意识到,自己买到了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车子在出厂后,因存在问题又进行了返修。遂向“动力快车”和“天禧”公司反映,但对方未予理睬。

经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12月15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天禧”公司将事故车辆卖给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天禧”公司退还消费者购车款13.19万元,并赔偿原告廖某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

这个案例的结果可谓是大快人心,消费者利用法律的武器成功捍卫了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让不法商家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这种以次充好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证据确凿事实清晰,所以法院才会支持消费者的主张。

由此可见,消费者能否把握好消费维权的尺度是相当重要的,维权过度很可能会让自己得不偿失,而合理的维权才能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利益。那么作为一名并非法律从业者的普通消费者,我们应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正当维权呢?

对此,《汽车专业网》咨询了相关律师之后,也为大家总结了一些经验:买到了问题车辆需要维权,建议先了解“汽车三包规定”,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个文件明确了汽车消费者可以在何种情形下、向哪个主体、主张何种权利。

以上面两个案例中都提及的“退换车”为例,退换车的要求比较高。“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2)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3)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所以消费者动辄提出“必须给我换车”是不合适的、基本上不可能实现的,当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参照汽车三包规定。

同时也要认真区分汽车公司有无主观恶意,视情况提出要求。案例一中的消费者认为汽车公司存在故意欺诈、提出退一赔三要求,就有点过头了。要知道自己的情况可以得到何种赔偿,可以参考一下以往的案例。以销售欺诈为例,法院可能会支持的情形诸如所售新车有过较大维修行为未告知、所售新车有过保险理赔维修记录未告知、所售二手车故意告知虚假车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主张汽车公司欺诈的,消费者须完成证明责任(欺诈的故意、欺诈的行为、欺诈与消费之间的因果关系)。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争议,汽车公司负有责任,但事情并非汽车公司故意导致,这种情况消费者就要合理权利,而不能狮子大开口了,如果汽车公司同意“协助解决相关问题、另行给予适当补偿”,这就值得考虑接受了。如果双方差距确实过大、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评测,双方以鉴定意见作为参考进行协商。

总结:

法律不仅仅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会保证厂商和经销商的合法利益,不然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之后将会对市场造成不好的影响。就像第一个案例当中的车主一样,虽然铭牌有问题导致无法上牌是经销商的失职,但车辆并无质量问题,在按照国家要求重新制作铭牌之后已经可以上牌了,车主的过度维权并没有争取到应有的利益,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说并不是所有的汽车维权案例都支持退一赔三的标准,这需要根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文章标签: # 消费者 # 汽车 # 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