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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条例_二手车交易法规最新版

tamoadmin 2024-05-15 人已围观

简介了解二手车交易新政,看这里由商务部会同公安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已在天津、太原等20个城市试点推行。新政策聚焦在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便利二手车转移登记、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等便企利民方面,一起来看一下新政的具体内容。《通知》明确异地交易和发票开具要求实现“马上办”“就地办”。明确对交易车辆实行档案资料电子化网上传递,减少群众携带、保管、转交档

二手车买卖条例_二手车交易法规最新版

了解二手车交易新政,看这里

由商务部会同公安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已在天津、太原等20个城市试点推行。

新政策聚焦在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便利二手车转移登记、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等便企利民方面,一起来看一下新政的具体内容。

《通知》明确异地交易和发票开具要求实现“马上办”“就地办”。明确对交易车辆实行档案资料电子化网上传递,减少群众携带、保管、转交档案的种种不便。同时,还明确了二手车买方在转入地直接办理车辆查验、登记,无需再返回登记地验车、办理转出,减少两地往返。这些措施基本实现在转入地“一站式”办理二手车交易发票开具、转移登记等手续,大幅简化了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有力解决了二手车异地交易时间长、环节多、成本高等诸多问题。

新举措出台之后,当然首先是极大地满足了群众异地购车的这样一个需求,对于整个二手车交易市场来讲,由于加大了交易者的主体责任,比如说要求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商、二手车拍卖商等在交易档案包括核实信息等方面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数字化让二手车跨省交易更便利

跨省通办新政策的出台从制度上解决了二手车异地交易周期长、成本高、不便捷等问题。随着互联网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从二手车异地交易、转移登记到交易档案管理电子化、无纸化的发展趋势,也让二手车在全国范围内流通更便利。

这个档案需要五六个工作日才能出来,如果赶上周六日的情况下,可能又需要多待在这,住宿费、花费都上去了。

新政实施后,依托公安部“互联网+交管”形成的集网页、短信、手机APP、语音服务“四位一体”的交管信息化服务体系,在首批20个试点城市之间,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实行档案资料电子化网上转递,这样可以减少提档等候时间和携带、保管、转交档案等种种不便。对在转入地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可以直接办理车辆查验、登记,无需再返回登记地验车、办理转出,变“两次登记查验”为“一次登记查验”,减少两地往返。

这次新举措里面一个非常大的突破就是我们二手车档案资料的这种数字化。

此外,除了天津、上海、太原等20个城市外,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将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全部推行,

促进二手车交易规模扩大 带动消费升级

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二手车跨省交易量近400万辆,占二手车总交易量的27.5%,比2015年提升8.3个百分点。

今年以来,随着国家促进二手车交易的新政相继出台,有关机构预测,此举将推动异地二手车交易需求不断释放、规模不断扩大,带动汽车消费升级。

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最新的数据统计,今年一季度,全国二手车交易量达395.6万辆,同比增长97.2%,比2019年同期增长21.5%。二手车市场交易量的快速增长得益于去年以来政策红利的持续释放。2020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二手车交易成本更低了。

《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提出,要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外,不得限制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迁入。而此次印发的《通知》则从制度层面有针对性地解决二手车异地交易周期长、不便捷等问题。

二手小客车交易条例

北京市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周转指标的使用

第九条 二手车流通企业使用周转指标收购二手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登记事项,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但不制作、不核发号牌。

第十条 二手车流通企业使用周转指标收购的二手小客车完成转移登记后,交易市场内的驻场企业须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存放在交易市场内,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须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存放在其固定停车场内,不得上路行驶。交易市场应加强驻场企业的车辆出入管理,行业协会应监督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加强车辆出入管理,严控待交易二手小客车驶出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完成交易后不产生更新指标。相关车辆办理完成转移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等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二手车流通企业因注销、变更经营范围等原因不再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应当提前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处置完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周转指标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租赁周转指标。对擅自买卖、租赁周转指标的,不再受理相关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涉及违法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借用周转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

对虚报企业停车场地信息、驾驶待交易二手小客车违反交通法规上路,一年内暂停受理周转指标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市保险公司或保险拍卖公司需要申请使用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的,参照管理办法中对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流通企业的管理要求,向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试行。

文章标签: # 二手车 # 交易 # 登记